一、如何申请社保卡?
答:社保卡的申领,可以采取个人申领和单位批量申领两种方式进行。个人申领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寸白底彩色照片纸质(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标准)和符合社保卡规格的电子照各1张,在辖区内的社保卡窗口申领社保卡;单位批量申领:由单位政工收集本单位需要办理的社保卡的相关资料如:1寸白底彩色照片纸质(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标准)和符合社保卡规格的电子照各1张、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申领表、批量申领花名册(需交电子版)等资料在辖区内社保卡窗口办理。(新生儿满3个月以上的也可在社保卡窗口申领社保卡,申领时可只需提供户口簿等资料即可办理,7岁以上的必须提供电子登记照片)。社保卡的申领、发放、挂失、补卡等社保卡业务人社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社保卡的业务办理地址为:乡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人社服务中心的社保卡窗口办理申领、查询、挂失、补卡等社保卡的相关业务;城镇职工在县人社局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的相关业务。
二、正在制卡中尚未领到的人员,会不会影响医保结算、退休待遇的领取?
答:由于社保卡的正常制卡时间为3个月以上,目前正是全国社保卡制发的高峰期,时间可能会更长。社保卡制发卡业务是人社部门的长期业务,并不存在时间限制,我州现使用的医保卡、农合卡的停止使用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后,已经领用社保卡的人员可使用社保卡进行医保结算、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正在制卡中尚未领到社保卡的人员:①原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暂时使用老医保卡进行医保刷卡消费,②原新农合的参保人可临时使用“身份证+密码”的方式进行医保结算;③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按社保经办部门要求采用临时途径进行待遇发放,待社保卡领卡启用后,将通过社保卡进行医保结算及相关待遇的发放。
三、社保卡怎样激活使用?
答:社保卡的激活启用需要分两步进行:
1、社保功能启用: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定点药店,将初始密码“123456”修改为自己的设定的密码后便启用激活了社保功能,便可以使用社保卡进行医保结算了。社保功能启用后,原医保卡将自动停止使用(2018年1月1日后,只要是正常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无论是否在激活社保功能,医保结算系统将自动停用老医保卡),因此已领取社保卡的需要尽快激活社保功能,以免影响个人医保结算。
2、金融功能启用: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到卡面标识的银行网点修改初始密码后启用金融功能。退休人员的待遇将逐步通过社保卡进行发放,因此领到社保卡的要尽快到相关银行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功能。
注:①社保卡的密码分为两套,一个为金融密码,一个为社保密码,需要在两个不同地方设置,为保证两边账户的安全,建议两套密码尽量不使用同一密码。②未成年人如只使用社保功能的话可以暂时不激活金融功能。
四、为何社保卡密码输错几次后,提示被锁定的信息,即使密码是正确的,也不能用了?
答:为了保证持卡人社保和金融账户的安全,社保功能密码连续输错10次将造成社保账户封锁,金融功能密码连续输错3次将造成金融账户封锁。只能经过密码重置才能让社保卡重新使用。密码的重置同样需要分两步进行
1、社保功能重置:因遗忘密码、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障卡被锁定而无法正常使用的,需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到所属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社保卡窗口(城镇职工在县人社局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密码重置。
2、金融功能密码修改或重置:本人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解锁手续。
五、社保卡在进行医保结算时,医保收费系统提示“卡片无效”、“无法查询到该人员的参保信息”、“存在重复参保信息”等信息时,该怎么处理?
答:1、提示“卡片无效”类似信息时,说明读卡器在未能正确读取社保卡的相关信息,可以重新将卡片插拔一次,确保接触良好,还是提示相同信息时,可由定点机构核实身份证及社保卡,定点医药机构可打电话到信息中心(6271790),实时查询处理,必要时持卡人可到乡镇人中心的社保卡窗口检测社保卡,必要时办理检测、领取或换卡手续。
2、提示“无法查询到该人员的参保信息”或“未查到此人医保卡号”等类似信息时,可能是社保卡的社会保障号(即身份证号)与医保结算系统记录身份证号不符或者该人员并未参保。如确认已经参保,则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社保窗口,核对参保身份证信息。
3、提示“存在重复参保信息”类似信息时,按提示参保人重复参保地和重复参保的险种。例如参保人在恩施参加了职工医保,在来凤正常参保了城乡居民医保,则参保人持社保卡就医时会提示如:“重复参保恩施(职工)、来凤(城乡),”这时参保人可根据在恩施、来凤参保情况选择联系对应经办机构停保恩施或来凤医保。处理办法是:①本人可持身份证在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社保窗口查询参保情况,然后按社保经办部门要求进行核实、处理。完成后即可持社保卡进行医保结算。②参保人可拨打相应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电话,办理停保或人员合并手续(电话号码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