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2021年12月25日,经州委、州政府同意,州医疗保障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
据了解,《方案》调整优化了6项政策,延续政策3项,新增政策3项,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调整优化政策6项
与脱贫攻坚期内农村贫困人口医保政策相比,《方案》调整优化了6项政策:
调整医保帮扶机制。将脱贫攻坚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四位一体”保障机制调整为过渡期内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调整医保帮扶对象范围。脱贫攻坚期间,医保帮扶对象为所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过渡期内,医保帮扶对象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过渡期内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除资助参保以外的医保倾斜帮扶政策。
调整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320元资助,过渡期内逐步转为个人缴费标准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人口由县级财政按50%定额资助。对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由县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60元资助,2023年、2024年分别由县级财政按我州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参保资助。
调整基本医保政策。取消脱贫攻坚期间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减免基本医保起付线、提高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帮扶政策。
调整大病保险政策。大病保险只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调整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年度限额8万元,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住院救助方面,特困人员按100%救助,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75%救助,监测人口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按上年度全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暂定1200元)部分按70%救助。门诊救助方面,以上三类人群在基本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定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的救助定额,并按80%比例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当年出现缺口的,由县(市)财政补足。
延续、新增政策各3项
新出台的《方案》,延续了之前的3项政策: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县域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州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严格执行分级诊疗。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原则,农村低收入人口未按规定转诊的不享受倾斜救助。
在此基础上,《方案》还新增了3项政策:
建立医疗救助倾斜机制。沿袭脱贫攻坚期医保扶贫“985”思路,结合国家、省防止过度保障要求,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负担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其中,县域内就医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特困人员按10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及监测人口按90%救助;县域外就医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特困人员按10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及监测人口按85%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限额。
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当年累计发生医疗费用超过我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我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并跟进落实医保帮扶措施。
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依申请按现行规定给予救助。